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郭帟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正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玖萬貳仟肆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