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梧
黃 苑
一、債務人李 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叁佰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 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 苑清償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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