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51號
TPDV,103,司促,9451,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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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越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梧
      黃 苑
一、債務人李 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叁佰壹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 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黃 苑清償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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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