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27號
TPDV,103,司促,9427,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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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慶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慶發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5304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慶發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2890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一)債務人江慶發於民國94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0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8日
  止累計180,731元正未給付,其中75,304元為本金;105,343
  元為利息(2007/5/3~2014/04/28);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慶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8日止累計157,861元正未給付,
  其中62,890元為消費款;91,371元為循環利息(2007/1/24~2
  014/04/28);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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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