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21號
TPDV,103,司促,9421,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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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緣債務人張釧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26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065元整(102/10/4-103/4/19按19.89%)
  。
(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
  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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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