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
緣債務人張釧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261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065元整(102/10/4-103/4/19按19.89%)
。
(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
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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