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416號
TPDV,103,司促,9416,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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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信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941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信孝  │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374 │     │1月7日起  │月14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薛信孝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5374 │     │2月8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9416號)
  (一)緣債務人薛信孝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案外人章秀妹(
     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802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薛信孝自102 年12月7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37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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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