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世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麒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系爭支票利息起算日部分應自退票日起算,於退票日前之利
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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