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63號
TPDV,103,司促,8763,201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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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世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麒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系爭支票利息起算日部分應自退票日起算,於退票日前之利
  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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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