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金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境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境詳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補正查相對人境詳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4月24日寄存於聲 請人住所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於10 3年5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