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789號
TPDV,103,司促,1178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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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焜耀
      李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789號)
  (一)緣債務人林焜耀於民國99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債
     務人李佩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8萬1,589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焜耀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3,84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李佩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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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