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755號
TPDV,103,司促,11755,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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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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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