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馨鑾(原名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
(含)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