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724號
TPDV,103,司促,11724,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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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馨鑾(原名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
  (含)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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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