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馥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影本上之發票人為(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狀之相對人(林馥堂)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陳明對相對人林馥堂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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