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09號
TPDV,103,司促,11509,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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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朝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虹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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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陽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