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84號
TPDV,103,司促,11484,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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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羽嫺(原名胡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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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