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水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大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大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3年5月19日」?)
四、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證物存證信函3封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