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01號
TPDV,103,司促,11401,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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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昌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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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