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昌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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