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志龍即金泰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
二、請提出相對人優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法定
代理人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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