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17號
TPDV,103,司促,11217,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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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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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德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