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06號
TPDV,103,司促,11206,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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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吳清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AY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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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