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吳清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RAYA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