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94號
TPDV,103,司促,11194,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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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采金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士豪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士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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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金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