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70號
TPDV,103,司促,11170,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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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珮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一)債務人王珮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0日止累計
     32,758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9元為消費款;15,729
     元為循環利息(2008/10/12~2014/05/20);3,0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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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