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珮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一)債務人王珮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0日止累計
32,758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9元為消費款;15,729
元為循環利息(2008/10/12~2014/05/20);3,0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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