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叁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
息,其中(二)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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