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48號
TPDV,103,司促,11048,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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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吳森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
  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
  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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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