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吳森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該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
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並
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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