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034號
TPDV,103,司促,11034,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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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俊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迎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2 年11月20日前
  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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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