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98號
TPDV,103,司促,10998,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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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雯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一)債務人劉雯娟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
     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雯娟自一○二年七月至一○二年十二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但於一○三年一月三十
     一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元,以上共計
     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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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