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雯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
(一)債務人劉雯娟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
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雯娟自一○二年七月至一○二年十二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元,但於一○三年一月三十
一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
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元,以上共計
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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