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74號
TPDV,103,司促,10974,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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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鳳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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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