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瓊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
│ │50564 元│5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 │
│ │38077 元│5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1號)
(一)債務人郭瓊娥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03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16
日止累計128,593 元正未給付,其中50,564元為本金
;77,945元為利息(2005/12/6~2014/05/16);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瓊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5月16日止累計
107,556 元正未給付,其中38,077元為消費款;65,8
79元為循環利息(2005/9/23~2014/05/16);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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