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874號
TPDV,103,司促,10874,201405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威彬
      周徽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