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835號
TPDV,103,司促,10835,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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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柏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
樓(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
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
,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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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