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718號
TPDV,103,司促,10718,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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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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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