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享豐尚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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