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朱錫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果賢
謝志明
謝堅芳(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謝政裕(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堅芳、謝政裕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鳳琴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謝果賢、謝志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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