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560號
TPDV,103,司促,10560,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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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朱錫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果賢
      謝志明
      謝堅芳(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謝政裕(即陳鳳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謝堅芳謝政裕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鳳琴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謝果賢謝志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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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