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芳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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