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490號
TPDV,103,司促,10490,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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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芳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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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