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大慧即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千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戴千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