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465號
TPDV,103,司促,10465,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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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大慧即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千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戴千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
  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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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