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95號
TPDV,103,司促,10395,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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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5號)
  (一)緣相對人賴秀媛於民國9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6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1819元整自民國103年01月0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01月
  0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181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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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