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80號
TPDV,103,司促,10380,2014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林佳即久九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達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承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東達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