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56號
TPDV,103,司促,10356,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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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復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彥汶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彥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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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