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復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彥汶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彥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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