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湯毓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3日陳報補正狀底未蓋章,請提出 補正狀底簽章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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