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12號
TPDV,103,司促,10312,2014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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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毓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3日陳報補正狀底未蓋章,請提出
  補正狀底簽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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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