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12號
TPDV,103,司促,10312,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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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毓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勝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合約之當事人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非蘇勝逸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蘇勝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蘇勝逸」或「宅修生活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三、若相對人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之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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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