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毓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勝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合約之當事人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非蘇勝逸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蘇勝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蘇勝逸」或「宅修生活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三、若相對人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該公司之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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