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292號
TPDV,103,司促,10292,201405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蕎齊(原名鄒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叁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