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勝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陸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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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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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勝岳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2%│
│ │278286│ │5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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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勝岳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83518 │ │4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勝岳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011 │ │4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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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一)債務人陳勝岳於民國100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05年05月0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284,3
87元正未給付,其中278,286元為本金;6,101元為利息
(2014/3/5~2014/05/0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勝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0日止累計131,1
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529元為消費款;1,647元為循
環利息(2014/3/18~2014/0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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