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214號
TPDV,103,司促,10214,201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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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鴻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加恩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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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恩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