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蘇鴻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恩樂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註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 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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