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214號
TPDV,103,司促,10214,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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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鴻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恩樂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二、請提出正確之附表(應註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
  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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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恩樂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