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銚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日應繳總額以日息萬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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