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179號
TPDV,103,司促,10179,201405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 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枝
      黃 來
      蕭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