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140號
TPDV,103,司促,10140,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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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伯威(即鄭美鈴之繼承人)、黃思浩
(即鄭美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伯威(即鄭美鈴之繼承人)、 黃思浩(即鄭美鈴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均設於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 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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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