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4號
原 告 柯學良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龍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3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1,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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