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玟嫺
廖國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保險簡字第1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