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字,103年度,1號
TPDV,103,保險簡,1,201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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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吳玟嫺
      廖國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保險簡字第1 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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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