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76號
TPDV,102,訴,4776,2014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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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魯金宇
兼法定代理 魯洪輝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葉春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瀚陽王坤福王聖蓓陳庭毅、陳泳
定、姜汝安施政霖施小雷孫永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8,23
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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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