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79號
上 訴 人 九品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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