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294號
TPDV,102,訴,4294,201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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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相台(即李相台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惠如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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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