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艾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彭詠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51,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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